根据税法及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当期应纳税额应计入当期财务核算中,为避免计税与报账脱节、跨月引起的数据不相一致,经研究决定:
(1)请已完成计税登记的原始凭证在当月及时进行报账,逾期不报销者,此原始凭证作废,将不再予以补办。
(2)为保障已完成税额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时入账,每月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不再进行计税登记。
此通知即日起执行,请相互转告。咨询电话:84078749
计划财务处
200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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