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2016年度课题申报通知
校内各单位及老师:
《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2016年度课题指南》(下称《课题指南》)已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定已于近日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受理工作也将从2016年3月1日起启动。为做好我校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现将项目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突出法治民生建设创新主题,针对医药卫生法治领域的重大理论问题、现实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深层次、全局性、对策性研究,使研究课题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较强的应用价值,为促进我国医药卫生法治建设、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促进和保障医药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除面向四川省内研究人员外,本年度申报范围仍然拓展至全国范围内有志于从事医药卫生法治研究的各届人士。
(二)所选课题应有合理的研究团队和相关学科的研究基础,能发挥团队优势,能取得标志性成果。
(三)鼓励有代表性、科研精神强、研究团队实力强的课题组积极申报中心课题。
(四)为避免重复立项,浪费资源,已获得四川省社科联和省教育厅立项的课题负责人不得以相同项目申报本中心项目。
(五)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向中心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本中心其他项目的申报;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本中心两个项目的申报。已获本中心立项,但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六)项目申报者要遵守承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如获立项即予撤销,并取消三年申报资格;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严格评审纪律,在评审会召开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评审专家,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三、资助类别及申报要求
本次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一)重点项目
申请者应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项目应列3个以上的子项目,其中至少1个子项目负责人是非本单位职工,资助项目5~8项,资助额度10000~40000元∕项;项目原则上要求在2年内完成;结题成果应是专著、论文或已为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等,其中,以论文或研究报告结题的应要求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在全国专业性杂志——《医学与法学》刊上发表4篇以上论文,以专著结题的应先申报结题后再出版。
(二)一般项目
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中级职称人员申报项目的,须由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资助项目10~18项,采取研究中心经费资助(资助额度6000~10000元∕项)或研究中心仅立项不资助(由课题承担单位配套资助)两种方式;项目要求在2年内完成,结题成果应是专著、论文或已为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等,其中,以论文和研究报告结题的要求在全国公开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文章(其中1篇须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或《医学与法学》刊上),专著应先申报结题后再出版。
(三)青年项目
申请者原则上应该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35周岁(1981年2月28日以后出生);资助项目15~25项,采取研究中心经费资助(资助额度5000~8000元∕项)或研究中心仅立项不资助(由课题承担单位配套资助)两种方式;项目要求在2年内完成,结题成果应是论文、专著或已为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等,其中,以论文和研究报告结题的要求在全国公开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文章(其中1篇须发表在《医学与法学》刊上),专著应先申报结题后再出版。
如果当年申报项目特别多且质量也很好,需突破各类项目的立项高线时,可由学术委员会集中讨论决定后适当增加立项数。以上项目结题成果发表时须注明“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立项(资助)项目”字样。
四、答辩及中标
重点项目经中心组织专家初审合格后,还需进行答辩;答辩通过后,由学术委员会最终审定;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经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学术委员会最终审定;所有中标项目的负责人须同中心签订合同书。
按照中心申报通知要求,我校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校内拟申报的老师,请在申报规定时间内将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书及活页一式5份(其中1份原件,4份复印件)以及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报送至科技处人文社科科,电子版发送至liuyb@cdut.edu.cn,逾期不再受理。项目申报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包括公告、课题指南、申请书、活页、《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管理方法》)请参见附件,或直接在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lzmc.edu.cn/html/ysfxzx/)下载,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刘玉邦
联系电话:84073722
附件:附件材料
科技处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