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后
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温馨通知
各单位、部门、教职工: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结合在日常报销中遇到的问题,计划财务处对于增值税发票开具规范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和卷式)应在“购买方纳税识别号”栏填写我校纳税人识别号(510108450722107),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2、发票上如果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则不适用上述要求,如:定额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等。
3、发票内容须与实际交易内容完全一致,须开具货物或商品明细,不得笼统填写“办公用品”、“生活用品”、“食品”、“劳保用品”等。
4、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必须提供在税控系统中开具的销货清单;不能在发票中开具“货物一批”,附一份自行打印的销货清单。
5、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本通知要求自7月1日正式执行,未按通知要求取得发票的,计划财务处将不予报销。如有发票疑问,可咨询84075686。
计划财务处
201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