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个税起征点调整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结合学校实际,计划财务处将近期税务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1、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将按照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照新税法中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因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调整至5000元,9月26日至9月30日计划财务处将依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对工资系统及酬金系统进行相关设置,请各单位、各部门及所有教职员工务必在9月25日前完成本月所有酬金申报工作。
3、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教职工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如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仍按原税法计缴税款。2019年1月1日起,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入综合所得计税。
4、2019年1月1日起,将根据国家出台的实施细则执行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工作待国家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后另行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8年9月5日